(2017)闽0424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大自然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安乐分公司、巫高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大自然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安乐分公司,巫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大自然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安乐分公司,住所地宁化县安乐乡赖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71935798X。主要负责人:陈文城,总经理。被执行人:巫高林,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大自然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安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巫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巫高林给付申请执行人福建大自然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安乐分公司人民币144,000元。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公安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向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巫高林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伍家山(丽锦家园)X幢XXX号的房产,在另案处置中,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车辆一部(未实际扣押),综上,被执行人巫高林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