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9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军国申与刘建奇、孙凤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国,刘建奇,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9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国,男。被执行人:刘建奇,男。被执行人:孙凤,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奇、孙凤(2012)绥棱林商初字第13号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95200.00元,其中,本金195200元,其余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王军国。至此,王军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佟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