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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异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赤峰鼎泰丹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淑芬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鼎泰丹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张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异127号异议人(案外人):赤峰鼎泰丹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花火路南一段8号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3290671987)法定代表人:李树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际新,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淑芬,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焕文,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执行张淑芬与王中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时,案外人赤峰鼎泰丹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赤峰鼎泰丹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称,2016年,申请执行人张淑芬与被执行人王中文因债权债务纠纷将我公司、王中文等诉至贵院,贵院审理终结,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了(2016)内0425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中文限期偿还张淑芬相应债务,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王中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张淑芬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向王中文作出了(2017)内0425执1346号执行通知书,同时冻结了我公司开户行帐号(交通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帐号:×××;兴业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查封了我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赤国用(2017)第0085号,地号为:×××)。我公司认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查封我公司土地使用权、冻结我公司银行帐号的执行行为欠妥。因为(2016)内0425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中文向张淑芬偿还债务,并没有判令我公司连带偿还债务。所以我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王中文所欠的债务不负有偿还义务,张淑芬对王中文享有的债权只能用王中文个人的财产偿还。贵院在执行中冻结我公司银行帐户中不存在王中文3000万元存款,查封的赤国用(2017)第0085号土地使用权是我公司的财产,不属于王中文个人的财产。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下,贵院在执行(2016)内0425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擅自冻结我公司帐户,查封我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这势必对我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相应的损失,对此我公司保留相应的诉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一、依法解除(2017)内0425执1346-1号执行裁定对我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赤国用2017第0085号,地号为:×××)的查封,以免扩大我公司的损失;二、依法解除(2017)内0425执1346-2、1346-3号执行裁定对我公司开户行帐号(交通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兴业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冻结。异议人赤峰鼎泰丹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赤国用(2017)第00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复议申请人为独立的公司法人。被执行人王中文也不是我公司股东,在我公司无任何权利。二、(2016)内0425民初3464号判决书一份,证明张淑芬与王中文之间的债权债务只能用王中文个人财产来偿还,异议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申请执行人张淑芬辩称,我们不否认异议人是形式上的法人独资企业,当时异议人是根据赤政发(2014)72号政府文件成立为了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经张淑芬,王中文与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表示三家要一起注册成立丹龙置业有限公司,其中王忠文占百分之四十二,张淑芬占百分之四十,剩余股份由丹龙药业持有,这样成立了由丹龙药业独资设立的赤峰鼎泰丹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实质上丹龙药业只占百分之十八的股份,而王中文占百分之四十,(2016)内0425民初3464号判决书对此事已予以确认,该判决中第六页第二段及第七页认定王中文为异议人的隐名股东,这是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也就是说王中文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及丹龙置业其他财产中应该享有百分之四十二的权利,我们在其权利范围内申请人民法院查封王中文权利范围内的财产并无不当,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我们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淑芬与被执行人王中文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5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由王中文偿还张淑芬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和工程利润款200万元,并一并驳回张淑芬对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赤峰鼎泰丹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申请执行人张淑芬申请查封异议人赤峰鼎泰丹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赤国用2017第0085号,地号为:×××)及该公司开户行帐号的冻结(交通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兴业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7)内0425执1346-1号裁定的执行;二、中止(2017)内0425执1346-2号裁定的执行;三、中止(2017)内0425执1346-3号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翁秀财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慧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