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冻与董家伟马若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冻,董家伟,马若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4339号原告:刘冻,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董家伟,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马若彤,女,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冻诉被告董家伟、马若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冻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冻撤回对被告董家伟、马若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1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减少后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冻负担。剩余受理费1091.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纪洪刚人民陪审员 宫明太人民陪审员 马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明 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