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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戴亚通与戴清汉、戴金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亚通,戴清汉,戴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4号申请执行人:戴亚通,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戴清汉,男,193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戴金国,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亚通与被执行人戴清汉、戴金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亚通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欧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