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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建玲与孙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玲,孙凤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231号原告李建玲,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被告孙凤武,男,1967年4月9日生,汉族,教师,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玲诉被告孙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玲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建玲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文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