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建玲与孙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玲,孙凤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231号原告李建玲,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被告孙凤武,男,1967年4月9日生,汉族,教师,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玲诉被告孙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玲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建玲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文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