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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顿继严与马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继严,马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914号原告:顿继严,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马德龙,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顿继严与被告马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顿继严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顿继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顿继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365元,由原告顿继严负担。审判员  曹国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善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