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罗顺兴与敖洪书、贺元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顺兴,敖洪书,贺元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858号原告:罗顺兴,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义市。被告:敖洪书,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义市。被告:贺元漂,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义市。原告罗顺兴诉被告敖洪书、贺元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罗顺兴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顺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原告罗顺兴负担。审 判 长 谢贤斌人民陪审员 谢统文人民陪审员 邹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钱虹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