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储建平与上海任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卢德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建平,上海任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卢德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272号申请人:储建平,男,195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上海任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卢德余。被申请人:卢德余,男,195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储建平诉被申请人上海任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卢德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任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卢德余名下银行存款477,785元(人民币,下同)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由储建平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三八北路XXX号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任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卢德余名下银行存款477,785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二、查封储建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三八北路XXX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燕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