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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强,王贵远,邱泽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100号申请人吴强,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王贵远,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邱泽兰,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吴强与被申请人王贵远、邱泽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吴强位于沙坪坝区XX栋XX号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吴强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