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兴堂与曹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兴堂,曹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9号申请人梁兴堂,男,1949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曹震东,男,1979年9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兴堂与被执行人曹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查控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