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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兴伟孙泽春与胡治春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伟,孙泽春,胡治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481号申请人赵兴伟,男,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孙泽春,女,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胡治春,男,生于1977年1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赵兴伟、孙泽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治春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我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外出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48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