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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784镇江市天亿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吴利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天亿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吴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天亿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千秋桥街16号。法定代表人:陈筱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利兵,男,1966年6月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天亿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利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天亿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堵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