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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解光安、解正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光安,解正武,解光奇,解光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894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西城国际一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5459395—2法定代表人:刘永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解光安,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过岗村张大郢组。被告:解正武,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过岗村张大郢组。被告:解光奇,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过岗村张大郢组。被告:解光伦,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过岗村张大郢组。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光安、解正武、解光奇、解光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 芹审判员 张 琳审判员 贺书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