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斌梅与李海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梅,李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梅,女,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被执行人李海琴,女,汉族,村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王斌梅与李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陕030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李海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斌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立案,向被执行人李海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斌梅借款7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220元及执行费10432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海琴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海琴亡夫李小锋(又名李晓峰,借款人)名下陕C92221号、陕CP7968号、陕C11951号三辆轿车车户,因不能控制车辆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李海琴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8号院22幢1单元1702号房屋进行查封,现实际占有人李应军对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对该房已无法处置。扣划被执行人执行人李海琴亡夫李小锋名下存款6653元,已转账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斌梅。现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斌梅无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易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