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邓和平与熊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和平,熊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02民初442号原告:邓和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雷,被告:熊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如,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位于南昌市××××层店面产权登记人为曹某某,2016年8月因房屋拆迁,曹某某子女与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各项补偿款,包括装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等。期间,自2013年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熊蔚作为家属代表管理出租等相关事宜。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开始承租诉争房屋(××号),出租人为熊蔚。2016年5月1日租期届满后,原、被告于同年5月12日签订续租协议,约定租期至2017年5月1日,如因政府征用拆迁,相关补偿归原告所有。双方按约履行至2016年10月房屋被政府拆迁。双方因拆迁补偿款给付存在分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7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熊蔚于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邓和平补偿款3.5万元。二、原告邓和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由原告邓和平预交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775元,由原告承担77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熊 娟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