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某塑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某塑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吕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221号原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5686932XB),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胜利,董事长。被告:某塑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59672246U),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大路下村。法定代表人:季锦峰,董事长。被告:吕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塑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奚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