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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余市道闸广告有限公司、新余宝之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道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光伏路半岛华府。法定代表人彭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余宝之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新城大道1006号融信新天地。法定代表人顾丽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道闸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宝之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17100、执行费157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贵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