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同江与磐安县壶新药品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同江,磐安县壶新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886号原告:卢同江,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磐安县壶新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冷水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剑飞,经理。原告卢同江诉被告磐安县壶新药品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