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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麒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麒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吉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896号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C5613562H。负责人:万安全。委托代理人:夏华平,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8186452XN。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被告:成都市麒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2673727。法定代表人:刘其江。被告:黄吉银,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麒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吉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8元,由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