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伟星五金销售部与王钟、王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伟星五金销售部,王钟,王晓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384号原告:赤水市伟星五金销售部,住赤水市。经营者:张安容,女,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刚,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王钟,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王晓敏,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张继珍,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伟星五金销售部与被告王钟、王晓敏、张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伟星五金销售部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伟星五金销售部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伟星五金销售部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伟星五金销售部承担。审判员 何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