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执18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水强,夏忠红,黄应根,李国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18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南丰县琴城镇桔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晓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水强,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夏忠红,女,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黄应根,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李国风,女,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水强、夏忠红、黄应根、李国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赣1023执1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黄应根、李国风所有的座落于南丰县琴城镇桔园新村二层房产一套的所有权以46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买受人王云仙;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6)赣1023执18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黄应根、李国风所有的座落在南丰县琴城镇大桥路3楼的商品房一套以第二轮拍卖保留价19.55万元变卖给买受人胡小容;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6)赣1023执18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黄应根、李国风名下的坐落在南丰县琴城镇桔园新村一层仓储一间以第二轮拍卖保留价16.15万元变卖给买受人郭虹;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赣1023执18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黄应根、李国风所有的座落在南丰县琴城镇昌厦公路旁农资木材市场三宗房产以第二轮拍卖保留价共计78.2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债务。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9万元及利息,实际到位标的为159.9万元,因被执行人黄应根、李国风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为了让被执行人配合处置系列执行案中的抵押房产,现将其座落于南丰县琴城镇桔苑西路唯一住房作下一步处置。另外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后,未查找到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和平审 判 员 甘益香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