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平与毕节市天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毕节市天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德福,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734号原告:刘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2日,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市天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学院路东城印象二期5、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文荣。被告:卢德福,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5日,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周育。原告刘平与被告毕节市天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德福第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顾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