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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德林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林,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908号申请人赵德林。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学民,湖南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德林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德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申请人的赵德林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敏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