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字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康市金圣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西安大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金圣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西安大宇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11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金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红旗。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西安大宇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负责人宋爱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金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顺建设集团西安大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西安大宇分公司隶属江苏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其无独立法人资格,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查明江苏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金圣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