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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4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雷鹏图文有限公司与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雷鹏图文有限公司,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802号之一原告:余姚市雷鹏图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体育场路1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96953D。法定代表人:朱雷耀。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永、贾梦蝶,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民乐路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379303XL。法定代表人: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雷鹏图文有限公司与告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雷鹏图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余姚市雷鹏图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淑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