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月珍与杨兴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珍,杨兴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591号原告:刘月珍,女,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松,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刘月珍与被告杨兴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月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刘月珍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