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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蒋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生于1979年04月,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蒋某,男,生于1981年04月,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羁押于绵阳市川北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2017)川0822执205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