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范承秋与被告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承秋,王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916号原告:范承秋,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王永刚,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范承秋与被告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晓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承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宗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程凯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