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哈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哈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李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64号申请人:北京哈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5号院14号楼1至2层101内16号。法定代表人:翁嘉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冬冬,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博,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哈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啰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哈啰公司称:李博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哈啰公司已同10月份工资一起发放,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予以证明。李博主张的多付的3天工资是2016年9月休息日加班费不能成立,因为工资都是在次月15日发放,9月份工资应在10月15日发放,国庆节加班费应该在11月15日发放。故李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哈啰公司申请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5244号仲裁裁决。李博称:李博在10月份节假日确实存在加班。经审查查明: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5244号仲裁裁决书载明:李博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哈啰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差额及补助等,并要求哈啰公司支付其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0月25日延时加班费279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98.26元。2017年6月12日,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5244号仲裁裁决:一、哈啰公司支付李博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98.26元;二、驳回李博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属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哈啰公司主张李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意见无法采信;哈啰公司的申请理由及依据系对哈啰公司是否支付李博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持有异议,该异议属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内容及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范畴,不属于本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哈啰公司主张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哈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哈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524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北京哈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武 菁书 记 员 马梦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