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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国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国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639号申请人陕西国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建工大厦13楼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4458283。法定代表人高翔,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蔺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柄江,男,1971年3月23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申请人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39号院12幢。法定代表人李柄江,任职不详。申请人陕西国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