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6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斐与邵雪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斐,邵雪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317号原告:徐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现住宜黄县。被告:邵雪刚,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斐诉被告邵雪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4元,依法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徐斐负担。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定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