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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桂英、范锡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范锡毫,吴阿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范锡毫,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吴阿月,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李桂英与范锡毫、吴阿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月2%计算,从2014年8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还款折抵本金)。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范锡毫、吴阿月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范锡毫、吴阿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9日本院向福鼎市桐山街道桐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该居民委员会证实范锡毫、吴阿月外出无法联系,李桂英也未能提供范锡毫、吴阿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