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明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明才,圣洪英,望开先,叶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的地:枝江市团结路34号。法定代表人:巴军,行长。被执行人:田明才,男,生于1965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圣洪英,女,生于1969年10月21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望开先,男,生于1959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叶兴珍,女,生于1957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明才、圣洪英、望开先、叶兴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028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