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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明元、张丽波与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明元,张丽波,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651号原告:白明元,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张丽波,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汉城商都2号楼113号营业厅。法定代表人:宋德才,总经理。原告白明元、张丽波与被告江苏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白明元、张丽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明元、张丽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明元、张丽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为268元,由原告白明元、张丽波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