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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19李建军与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建筑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建筑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志田村。法定代表人:朱锦明,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建筑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12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李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