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与陈某1、陈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陈某1,陈某2,刘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418号申请人:刘某1,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刘某2,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1,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陈某2,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刘某3,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刘某1、刘某2与被申请人陈某1、陈某2、刘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1、刘某2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1、陈某2、刘某3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1、刘某2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1、陈某2、刘某3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