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与朱江海、刘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朱江海,刘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2717号原告:王玉,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朱江海,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刘文斌,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原告王玉诉被告朱江海、刘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玉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王玉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童杭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