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与朱江海、刘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朱江海,刘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2717号原告:王玉,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朱江海,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刘文斌,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原告王玉诉被告朱江海、刘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玉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王玉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童杭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