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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华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应东,陈利瑶,XX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304号原告:重庆华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05053891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827号附1号、3号。法定代表人:唐兴才,系董事长。被告: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59269179M),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中段5号。法定代表人:高涛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应东,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利瑶,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XX,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应东、陈利瑶、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华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