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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志清、程还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清,程还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清,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程还可,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清与被执行人程还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民终3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还可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