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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韩雪芹、孙长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芹,孙长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韩雪芹,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孙长润,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95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长润在东营通和物流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4749.6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荣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