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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柴作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柴作轮,杨惠,柴作兰,王焕喜,刘连军,徐华秀,刘连贵,刘兆燕,孙凤义,位凤芹,胡春会,柴金焕,柴长连,赵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6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柴作轮,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惠,系被执行人柴作轮之妻,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柴作兰,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焕喜,系被执行人柴作兰之妻,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连军,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徐华秀,系被执行人刘连军之妻,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连贵,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兆燕,系被执行人刘连贵之妻,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凤义,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位凤芹,系被执行人孙凤义之妻,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胡春会,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柴金焕,系被执行人胡春会之妻,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柴长连,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凤莲,系被执行人柴长连之妻,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柴作轮、杨惠、柴作兰、王焕喜、刘连军、徐华秀、刘连贵、刘兆燕、孙凤义、位凤芹、胡春会、柴金焕、柴长连、赵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52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要求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作轮、杨惠、柴作兰、王焕喜、刘连军、徐华秀、刘连贵、刘兆燕、孙凤义、位凤芹、胡春会、柴金焕、柴长连、赵凤莲在银行的存款21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国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