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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承德县承金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承金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96号原告承德县承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玉琴,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金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负责人王向东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该公司法律顾问承德县承金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承德县承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承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承德县承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