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张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洋沙山。法定代表人郝家杰。被执行人张朋,男,1986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朋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