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亿冠五金制品厂与中山恒康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亿冠五金制品厂,中山恒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244号原告:中山市亿冠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46号之一首层,组织机构代码L7734528-8。负责人:张渐,总经理。被告:中山恒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1路30号B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99769648。法定代表人:蔡光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亿冠五金制品厂诉被告中山恒康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亿冠五金制品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亿冠五金制品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亿冠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亿冠五金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威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