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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肖丽群与孟华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群,孟华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562号原告肖丽群,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告孟华茂,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洞口县。原告肖丽群与被告孟华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肖丽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丽群在本院受案之后、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丽群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肖丽群负担。审判员  林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傅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