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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6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选明诉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选明,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6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选明,男。被执行人: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葛邦科,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866元,工资差额41869元,经济补偿金10936元,加班工资24276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2482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194元,合计886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华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86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