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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永峰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