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永峰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