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汉香与董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548号原告孙汉香,女,汉族,住德惠市。被告董玉忠,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汉香诉被告董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汉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原告负担2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