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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崔之平申请执行杜晓、张立士等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之平,杜晓,张立士,新蔡县龙辰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崔之平,女,195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大众街老城东街3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70625002X。被执行人杜晓,女,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黄店村张庄东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04106374。被执行人张立士,男,汉族,1974年4月7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黄店村张庄东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04076336。被执行人新蔡县龙辰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蔡县月亮湾街道月亮湾社区文化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9082923-X。法定代表人:杜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之平与被执行人杜晓、张立士、新蔡县龙辰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26日前按(2016)豫1729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其义务,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新蔡县龙辰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新蔡县龙辰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一、在新蔡县龙辰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大门往北西侧第一栋钢结构车间与大路之间的软路基(该软路基往南长54.2米,东西宽3米);二、大门口往北东侧第一栋砖混结构楼房与大路之间的软路基(该软路基向南长16.2米,东西宽9米)。被执行人新蔡县龙辰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搏 来自: